近期,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11家定点医药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1. 沧州市眼科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违规问题,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沧医保处字〔2023〕第006号),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行政罚款。
2. 沧州市精神病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违规问题,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沧医保处字〔2023〕第007号),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行政罚款。
3. 沧州口腔医院存在串换医用耗材违规问题,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沧医保处字〔2023〕第008号),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行政罚款。
4. 沧州诚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西花园店存在进销存不符违规问题,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沧医保处字〔2023〕第009号),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行政罚款。
5. 沧州国清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丽水分店存在进销存不符违规问题,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沧医保处字〔2023〕第010号),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行政罚款。
6. 国药乐仁堂沧州医药有限公司鼓楼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规问题,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沧医保处字〔2023〕第011号),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行政罚款。
7. 沧州阳光本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欣怡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规问题,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沧医保处字〔2023〕第012号),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行政罚款。
8. 沧州玛丽亚妇产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违规问题,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沧医保处字〔2023〕第013号),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行政罚款。
9. 沧州市妇幼保健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规问题,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沧医保处字〔2023〕第014号),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行政罚款。
10. 沧州和平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规问题,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沧医保处字〔2023〕第015号),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行政罚款。
11. 沧州市第三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规问题,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沧医保处字〔2023〕第018号),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