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是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支撑,也是提高长期护理服务质量、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必要举措。近期,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加强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署要求,省医保局会同省教育厅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2年国家明确在健康照护师职业下增设长期照护师工种;随后国家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发布了《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出台了《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并会同教育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推进长期照护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我们第一时间跟进,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通知》,积极衔接落实国家部署安排。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确定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明确长期照护师培养对象范围、培训内容和培训基本流程。二是扎实做好培训管理。从严从紧管理培训机构、规范培训方式和提升培训质量,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培训机构数量及分布。鼓励培育打造地方优势特色、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品牌。加强政策补贴激励。三是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明确等级认定程序,加强评价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统一使用国家考试题库。四是加强技能人才培训支持。支持普通本科加强长期照护师相关人才培养,鼓励职业院校设置相关专业;加强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与用人单位合作、岗位对接;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培养使用待遇衔接。五是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宣传引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三、培训对象有哪些?
《通知》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身心健康且具备长期照护职业能力条件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长期照护师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及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参加培训。支持有意愿从事长期照护工作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自愿参加培训。
四、培训机构有哪些?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应积极协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理确定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数量及分布,做好培训机构的遴选和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纳入培训机构目录。各地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行清单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动态调整。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院校、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大中型规模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培训。
五、如何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程序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须使用统一开发的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国家题库。对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由组织考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程序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六、对长期照护师的培养培训有哪些支持政策?
长期照护师培训已纳入“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各地特别是已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要根据本区域长期照护师就业用工需求情况,结合实际将其纳入人才需求目录、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列入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用好用足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等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长期照护师和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好就业扶持政策。各地要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