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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公开告知信

发布日期:2025-05-08   来源:

各参保单位(个人)、各定点医药机构:

冒用已死亡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行为违反了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医保制度公平,涉嫌欺诈骗保。导致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参保人员死亡后单位或家属未及时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停保处理,导致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仍然可以正常使用。二是部分死亡参保人员家属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错误认为家属享受已死亡参保人员待遇是情理之中、法规之内。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个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沧州市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各定点医药机构:

(一)职工参保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应在单位网厅办理终止参保业务并及时通知死亡人员家属持相关材料办理账户一次性支取手续;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死亡后,死亡人员家属应持相关材料前往政务大厅窗口办理终止参保及账户一次性支取手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死亡后,死亡人员家属到政务大厅窗口办理暂停医保业务。

(二)参保单位尤其是死亡参保人员家属,请认真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事,切勿因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而实施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就医、盗刷医保卡、冒名报销等方式使用死亡人员医保账户,违者将依法严惩。

广大群众若发现冒用医保、欺诈骗保等线索,请第一时间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将按照《河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容不得任何侵害。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不协助、不包庇骗保行为,同时妥善保管已故亲属的医保凭证,避免被他人冒用。

医保基金安全靠大家让我们携手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08

各县市区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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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3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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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303

  

5676537

  

4127591

  

601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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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5221

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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