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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2025-04-24   来源:

   (一)拟订全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

     (二)拟订完善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建设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工人)医疗费统筹管理工作。

     (四)根据省制定的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保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制定全市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贯彻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制定和调整市级管理的医药服务价格。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组织全市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并监督实施,负责市级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