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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30   来源: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

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医保发〔2024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见附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国家《2024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国家《2024年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2024年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

二、国家《2024年药品目录》内中药饮片按照甲类管理。乙类药品(不含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一般不超过10%。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余药品由各市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竞价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谈判药品执行。原常规乙类药品调入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常规乙类药品政策执行。

三、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谈判药品、竞价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已纳入集采的除外),继续沿用协议期内确定的支付标准。新增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以我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四、各统筹区要将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在2024年12月底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不得以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为由将其调出“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范围。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24年12月31前完成目录新增药品挂网工作。

五、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要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2024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要在2个月内召开药事委员会,将临床有使用需求,尤其是住院有需求以及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谈判药品配备齐全。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及时采购,保障患者治疗用药权利。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除抗菌药物外,合理使用谈判药品品种数量不受考核、评价等限制。

各统筹区要将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召开药事委员会、配备谈判药品情况,在2025年3月底前报送省医保局,具体事项另行通知。遇有目录品种界定、说明书或支付范围理解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19日